购物店
自费安排及购物补充协议
甲方:(旅游者)
乙方:(旅行社)
甲方报名参加由乙方组织 旅游团队。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着自愿原则,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安排具体购物场所和另付费项目需要应旅游者要求或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它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此在本次旅行过程中,本旅行社(乙方)应旅游者(甲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协助安排甲方旅游购物场所项目和另付费项目,具体约定如下:
一、旅行社在安排的旅游线路(行程)中,未指定或未含有具体购物场所项目及另行付费项目。
二、本人自愿购买当地的特色产品(或纪念品)及游览行程中未安排的当地特色旅游项目,为丰富旅游活动,本人要求旅行社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游览的前提下,协助安排购物及另付费游览项目。
二、购物店:
序号 店名 进店时间
1 海洋珍宝 90分钟
2 东盟珠宝 90分钟
3 乳胶 90分钟
4 沉香 90分钟
5 丝绸店 90分钟
五选四,行程进店顺序为参考顺序,实际进店顺序以导游当天安排为准
三、购物约定:
1、购物系旅游者自愿行为,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意愿,经协商后按照上述购物场所进行安排,绝无强迫消费,旅游者自愿购买;
2、上述购物场所也是当地人购物场所,价格可能存在价差(与其他商店相比或高或低),请旅游者自行甄选,旅行社不承担退差价的责任;
3、旅游者购物时,请向商家仔细了解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的价格、质量、以及售后服务情况,自行决定、理性消费;
4、旅游者购物后请务必向商家索要发票和书面的质量保证书或售后服务保证书,以书面为准,购买后如需旅行社协助办理退换货等售后服务事宜,旅行社只负责按照书面售后服务保证之内容协助游客办理而不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责任,售后服务责任由商家负责。
我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上所有内容,并愿意在友好、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确认:
旅行社已就上述自费项目的特色、旅游者自愿参加购物及自费项目事宜及相关风险对我进行了全面的告知、提醒。我经慎重考虑后,自愿选择并参加上述自费项目,旅行社并无强迫。我承诺将按照导游提醒参加自费项目,并遵循旅行社的提示理性消费、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如因自身原因取消或因旅行社不能控制因素无法安排的,对旅行社予以理解。
我同意《自费及购物项目补充确认》作为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旅游者确认签字
签字日期: